養禽業者應遵守「臺南市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及家禽新城病防治措施」,並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以防範禽流感入侵及傳播:
(一)加強禽舍防鳥設施,圍網如有破損須立即修補,避免家禽與候(野)鳥接觸,防堵犬貓進入禽場,以及強化野鼠與蚊蠅等病媒防治措施。
(二)落實人員及車輛門禁管制,人員、車輛、箱籠及器具進出禽場時應徹底消毒,並增加禽舍消毒頻率,每週至少2次以上。
(三)避免不同批次及禽種之家禽混合飼養。維持禽舍環境,並避免密飼,以減少禽隻發生緊迫,增加罹病風險。
(四)養禽場飼養業者與場內工作人員避免至疫區國家養禽場參訪或接觸動物;若從疫區返國,至少1週後始可進入禽舍,並督導相關人員進入禽舍前,應淋浴、更換衣鞋或澈底消毒,保障人員及家禽健康安全。
(五)禽場內禽隻如有罹患、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應儘速向禽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切勿隨意棄置。
(六)禁止使用非法動物用藥品、血清及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