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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第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相關規定宣導

《商業團體法》第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相關規定宣導

 

查《商業團體法》第5條第11款規定,

商業團體之任務包括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於業務需要時得依法委託商業團體辦理相關服務事項,

以強化官民合作及商業團體服務功能,

共策共行服務中小微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