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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九點、第十六點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令

修正「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九點、第十六點,

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內容詳如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