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請畜禽飼養場於畜禽飼養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辦理展延申請。

依據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畜禽飼養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飼養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填具展延申請書及檢附原畜禽飼養登記證,報經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審查,符合規定者轉送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予以展延並換發新證。

另請畜禽飼養場依其畜禽飼養登記證核定種類及數量飼養,如擅自擴大飼養規模,將依畜牧法第39條第1項第11款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分別處罰,經按次處罰3次仍未改善者,則廢止其畜禽飼養登記並註銷畜禽飼養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