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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骨堂

 台南市將軍區納骨堂

【臺南市將軍區納骨堂申請使用辦法】


一、檢附證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二)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三)火化許可證 或 骨骸起掘證明 或 遷出證明書。

(四)應繳費用。

(五)申請書範例

二、辦理地點:
       臺南市將軍區納骨堂 

       納骨堂電話:(06)7944473

       納骨堂地址:臺南市將軍區巷埔里9鄰北埔89-36號


三、服務時間: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下午13時至17時

四、申辦流程:詳如流程圖

五、 收費標準:單位(元)

  • 一樓,使用規費30,000元
  • 二樓,使用規費26,000元
  • 三樓,使用規費22,000元
  • 四樓,使用規費不分層別16,000元,最上層及最下層12,000元
  • 五樓,使用規費20,000元
  • 夫妻位:二樓:使用規費44,000元  三樓:使用規費36,000元
  • 神主牌位:使用規費9,000元
【附註】
  • 非設籍本市市民申請使用納骨堂(含神主牌位)者,依照收費標準 加收百分之五十。
  • 經核准使用者,應於許可日起三個月內安置存放。

 

【收費標準減免須知】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成員死亡,使用火化場,免予收費;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並依本所指定位置(四樓最上層及最下層)辦理者,免予收費。

二、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成員死亡,且未符前款免予收費情形,減收八成。

三、本府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成員死亡,減收四成。依本所指定位置(四樓最上層及最下層)辦理者,減收五成。

四、本市市民骨骸或骨灰現存放於他區(縣、市)納骨塔(堂),遷回本區(市)納骨塔(堂)存放,減收三成。

五、本標準所稱本市市民,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申請者或死者現設籍本市連續四個月以上。

(二)死者曾設籍本市五年以上。

(三)本市出生之嬰兒於未設戶籍前死亡。前項第一款之申請者須為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但死者無配偶及直系血親者,得由二親等旁系血親提出申請。

註:符合低收、中低收入戶減免資格者,請主動提供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