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將軍區納骨堂申請使用辦法】
一、檢附證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二)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三)火化許可證 或 骨骸起掘證明 或 遷出證明書。
(四)應繳費用。
(五)申請書範例
二、辦理地點:
臺南市將軍區納骨堂
納骨堂電話:(06)7944473
納骨堂地址:臺南市將軍區巷埔里9鄰北埔89-36號
三、服務時間: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下午13時至17時
四、申辦流程:詳如流程圖
五、 收費標準:單位(元)
- 一樓,使用規費30,000元
- 二樓,使用規費26,000元
- 三樓,使用規費22,000元
- 四樓,使用規費不分層別16,000元,最上層及最下層12,000元
- 五樓,使用規費20,000元
- 夫妻位:二樓:使用規費44,000元 三樓:使用規費36,000元
- 神主牌位:使用規費9,000元
【附註】
- 非設籍本市市民申請使用納骨堂(含神主牌位)者,依照收費標準 加收百分之五十。
- 經核准使用者,應於許可日起三個月內安置存放。
【收費標準減免須知】
1.本市市民骨灰(骸)存放於他區(縣、市)骨灰(骸)存放設施,遷回本區(市)骨灰(骸)存放設施存放,減收三成費用。
2.本府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成員死亡,減收四成費用。並依本所指定位置(四樓最上層及最下層)辦理者,減收五成費用。
3.本市市民於取得醫療衛生機構或司法機關核發之死亡證明書三日內辦理火化者,火化費減收五成。
4.配合本市公墓更新、開闢公共建設或配合公共設施景觀,自行起掘骨灰(骸),且未領取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者,減收八成費用。並依 本所指定位置(四樓最上層及最下層)辦理者,免予收費。
5.本府及其他政府機關列冊之低收入戶成員死亡,使用火化場、實施骨灰拋灑、植存、樹葬或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並依本所指定位 置(四樓最上層及最下層)辦理者,免予收費。
6.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成員死亡,無免予收費之情形,減收八成收費。
7.一百歲以上之本市市民死亡,免予收費。
8.依法捐贈屍體器官或遺體,免予收費。但使用公墓營葬屍體者應依公墓使用收費標準表規定辦理。
9.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法院使用解剖室,免予收費。
10.本府及其他政府機關殮葬無人認領屍體,免予收費。
11.管理機關自行辦理公墓遷葬代為起掘之無主骨灰(骸),使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免予收費。
12.本市軍公教人員及民防法規定之民防人員因公致死,免予收費。
符合前項及附表回饋事項二種以上之減免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註:符合低收、中低收入戶減免資格者,請主動提供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