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因應璨樹颱風警報之各項災害應變事項,公告劃定「本市海岸線、溪流、土石流地區及漁港泊地等警戒區域(如附件),為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之範圍,自中華民國110年911日8時30分生效。

一、因應璨樹颱風警報之各項災害應變事項,公告劃定「本市海岸線、溪流、土石流地區及漁港泊地等警戒區域(如附件),為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之範圍,自中華民國110年911日8時30分生效。

二、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3款及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

三、公告事項:

(一)旨揭警戒區域內,人民非持有(臨時)通行者不得進入,已進入者命其離去;並禁止警戒區域內車輛、船舶於警戒后水域內通行或出海作業。違反管制措施者,執行人員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並依災害防救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處分。

(二)本市48條土石流災害潛勢溪流,一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該溪流為黃色或紅色警戒,即併同列入豐揭警戒區域劃定範圍;其解除警戒之時點,由行政院農業委員對另行發布。

(三)溪流於本市脫離陸上颱風警戒區域後解除警戒;海岸線、漁港泊地於臺灣海峽南部海域脫離海上颱風警戒區後解除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