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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身心障礙法律扶助業務

法律扶助業務公告委託事項如下,倘遇有法律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民眾,可協助申請法律扶助資源:
(一)接受民眾申請。
(二)資格及案情審查。
(三)指派律師。
(四)律師酬金審定及給付。
(五)案件撤銷、終止及其他變動處理。但不包括請求返還案件經撤銷、終止後之律師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