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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本市家禽禽流感保險費補助案,欲申請者請於本(113)年12月10日前提出申請,以憑辦理補助事宜。

一、依據農業部112年12月19日農授金字第1125064981A號書函、112年12月19日農授金字第1125064981B號函及臺南市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113年1月24日第1130116461號簽准辦理。
二、為配合農業部推廣家禽禽流感保險,本局補助已投保家禽禽流感保險養禽場之保險費,蛋中雞場補助投保總保險費用之20%,其餘家禽場補助投保總保險費用之25%,最高補助新台幣5,000元整,預計本(113)年合計補助20場養禽場,倘補助達20場後經費尚有剩餘,本局得視經費剩餘額度另行補助符合資格之養禽場。
三、申請補助者請檢具相關單據,由養禽場所在地區公所核轉本局,以本局收發文號掛文日期優先者為優先補助對象,同日期者以本局公文系統登打時間優先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四、受補助戶放棄補助機會,需填寫放棄申請書,名額由下一順位依序遞補。
五、檢附申請暨審核表及補助說明書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