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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捕獸鋏法令及罰則宣導

民眾切勿隨意購買、持有及使用捕獸鋏等捕捉動物器具避免違法:
1、動物保護法第14-1條第1項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2、動物保護法第14-2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3、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處2年以下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民眾如發現有販賣、持有及使用捕獸鋏等任何違法之危害動物行為,主動向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檢舉(通報專線:06-2130958,分機2000),該處將積極查辦嚴懲不貸,以維護犬貓安危並即時救治,共同打造毛小孩友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