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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租金補貼申請異常情形查核作業要點」第五點及第三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租金補貼申請異常情形查核作業要點」第五點及第三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租金補貼申請異常情形查核作業要點」第五點及第三點附件一

租金補貼申請異常情形查核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查獲之租金補貼偽冒案件數及處
理情形函送本部國土管理署(格式如附件二)。

詳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