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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113年凱米颱風農田流失或埋沒救助,請受災農漁民檢具相關文件儘速至本所申請,受理期限至113年8月30日截止。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農業局113年(下同)8月14日南市農工字第1131137855號函、8月15日南市農工字第1131145091號函及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下稱本標準)辦理。

二、本案救助對象,依本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農田受災救助:農田遭受水災致流失及沖積砂土埋沒而無法耕種者」、同項第7款規定:「魚塭受災救助:魚塭遭受水災致流失、埋沒或塭堤崩塌,無法養殖者」,救助對象為因凱米颱風而無法耕種者無法養殖者,先予敘明。

三、救助標準如下:

(一)農田受災救助:每戶農田受災面積應達0.05公頃以上;其流失每公頃最高發給新臺幣(下同)10萬元,埋沒每公頃最高發給5萬元,以實際受災面積核算。

(二)魚塭受災救助:每戶魚塭流失、埋沒面積應達0.05公頃以上,塭堤崩塌應達6立方公尺以上;其流失每公頃最高發給10萬元,埋沒每公頃最高發給5萬元,塭堤崩塌每立方公尺最高發給300元。但塭堤崩塌者每戶最高以2萬5,000元為限。

四、申辦需帶資料:

(一)農田受災救助: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1個月內)、身分證、印章、存摺、無法耕作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曾申報休耕轉作或天然災害救助(現況已因凱米颱風而無法耕作)、受災照片或其他佐證資料等)。

(二)魚塭受災救助:養殖登記證、水權狀、放養量申報書(113年)、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1個月內)、身分證、印章、存摺、無法養殖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曾申請天然災害救助(現況已因凱米颱風而無法養殖)、受災照片或其他佐證資料等)。

五、另若農漁民同時符合「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與「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二種災害救助規定者,可同時領取前述二種災害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