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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審查作業因應房屋稅條例修正施行1案

有關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審查作業因應房屋稅條例修正施行1案,

詳請參見附檔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文。

 

按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下稱作業規定)第5點第1款第1目,申請本專案計畫之房屋,具房屋稅籍者,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又房屋稅條例修正部分條文於113年7月1日起施行,其第6條之1第1項規定:「房屋稅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第7條第2項規定:「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除致稅額增加,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外,應於每期開徵40日以前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若房東(房屋所有權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經同意並核發核定公文,以該公文之發文日期為認定基準日,意即自核發核定公文之日起,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即符合作業規定第5點第1款第1目,依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若核定公文所載之生效日期係向前回溯,則以該公文所載之生效日期為認定基準日,意即該基準日起,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即符合作業規定第5點第1款第1目之規定。

 

另若主管稽徵機關以公文形式檢附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清冊(非個別核發核定公文),該公文及所附之清冊亦屬作業規定第5點第1款第1目所定之「稅捐單位證明文件」,仍可據以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