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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收容照顧

申請資格

  1.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老人。
  2. 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重度失能老人。
  3. 領有本市發放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之重度失能老人。

收容照顧分類

  1. 安養機構:以需他人陪伴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低收入戶老人為照顧對象。
  2. 長期照顧機構
    1. 長期照護型: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者。
    2. 養護型: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者。
    3. 失智照顧型: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服務者。
  3. 護理機構
    1. 護理機構:
    • 罹患慢性病需長期護理之病人。
    • 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病人。
    1. 精神科護理之家:經精神科醫生診斷,患有憂慮、幻想、精神混亂等疾病。

應備文件

  1. 安養機構:
    1. 接受收容照顧者申請表。
    2. 接受收容照顧者體格檢查表。
    3. 低收入戶證明。
    4.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長期照顧機構:
    1. 接受收容照顧者申請表。
    2. 接受收容照顧者體格檢查表。
    3.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等證明書或公文。
    4.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無者免)
    6. 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需檢附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
  3. 護理機構:
    1. 接受收容照顧者申請表。
    2. 接受收容照顧者體格檢查表。
    3.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等證明書或公文。
    4.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無者免)
    6. 檢附區域級醫院醫生診斷證明書(需載明病情概況及需求,若有呼吸衰竭並使用呼吸器者,不予申請收容照顧)。

承辦人

社會課吳小姐  (06)7942104分機245

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以最新規定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