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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

【辦理時限】隨辦

【承辦單位】社會課

【申辦流程】如作業流程表

【受理時間】正常上班日(上午8:00~中午12:00下午1:00~5:00

【申請資格】

    年滿25歲且未滿65歲,設籍於本市,並符合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規定,且無下列情事之ㄧ者:

1.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2.符合中度、重度或極重度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

【應備證件】

1.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印章(若委託代辦,需另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2.子女在16歲以上25歲以下且在學,請檢附有當年度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就讀進修學校、在職班、夜間部、遠距教學、空中大學、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等除外)。

3.全家人口若有領取月退休金者,請檢附存摺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4.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請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證明。

5.其他文件(如公立就業服務站核發之失業證明、服刑或失蹤證明……等)。

 

    【聯絡電話】06794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