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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

【辦理時限】21日

【承辦單位】農業及建設課

【申辦流程】如標準作業流程表

【受理時間】正常上班日(上午8:00~中午12:00,下午1:00~5:00)

【申請資格】一般民眾

【應備證件】

一、農作產銷設施:以下資料請準備一式三份,並依下序排放整齊: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經營計畫書。(註1)

(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五)位置略圖。

(六)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七)每申請一種設施細目種類規費新台幣200元。

(註1)「經營計畫」應敘明事項及填寫範例,請參考本所表單填寫範例。

二、水產養殖設施:

填寫申請書。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經營計畫書。

(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五)位置略圖。

(六)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申請農業用地作「水產養殖設施」者,需向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申請核發設施用地是否位於「國家重要濕地」之查詢證明。(註2)

(八)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作養殖池使用者,應配置循環水設施(備),且以106年6月28日前之既存養殖池, 並取得航照圖等證明文件者為限。

(九)每申請一種設施細目種類規費新台幣200元。

(註1)「經營計畫」應敘明事項及填寫範例,請參考本所表單填寫範例。

(註2)請填列申請書並檢附土地謄本、地籍圖謄本、基地位置圖及實際需要文件,送至「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受理,地址: 10556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聯絡人:傅子純(02)2772-1350分機313 (申請書範例及相關規範,請上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官網查詢,或參考本所表單填寫範例)。

三、畜牧設施:

      (一)請準備以下連結附件說明資料一式二份,並依序排放整齊。

      (二) 畜牧設施(禽畜糞堆肥場)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申請:

            1. 為2階段容許使用申請,需具取得畜牧場登記起算買賣畜禽1年以上證明始得申請之。

            2. 申請書除須填寫上述容許使用申請書外,亦備下列綠能設施申請書,及畜牧場登記證、取得畜牧場登記起算買賣畜禽1年以上證明、期限內特約獸醫師合約書及化製合約書等。

四、綠能設施:

(一)除依照所申請設施種類檢附各該種類書表以外,申請農業設施併同申請綠能設施者,應於經營計畫書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已有農業設施而擬續申請綠能設施者,應申請變更經營計畫書,並於該經營計畫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

(二)畜牧設施附屬為2階段容許使用申請,需具取得畜牧場登記起算買賣畜禽1年以上證明始得申請之。參考三、(二) 畜牧設施(禽畜糞堆肥場)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申請。

【規     費】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每件200元,所謂每件是指容許使用之種類細目及數量為計算基準

【聯絡電話】(06)794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