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本區「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申請期間,
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上班期間),假將軍區公所農建課(1樓)受理
申請人請攜帶以下證件:
1. 私章。
2.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或(最近一個月內)戶口名簿影本(應同時出具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二擇一)
3.「農地 (田)」之(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
(農作可耕面積(總計)達500平方公尺以上,或林地面積(總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
4.「申請土地」: 「稅捐機關通知書」或「地價稅課稅明細表」。
(1) 非都市計畫區內土地 (土地登記謄本之土地標示部「有記載」):
●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 及 「地籍圖」。
● 不得為承租土地。
(2) 都市計畫區內土地 (土地登記謄本之土地標示部為「空白」):
●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 及 「地籍圖」 及 「分區使用證明」。
● 不得為承租土地。(例外:「公共設施未完竣」與「依法限制建築區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
5.「申請土地 (地)」上有建築物者:
(1). 65年6月1日前之舊有農舍:檢附該時間段以前之「房屋稅籍證明」、「接水證明」、「接電證明」或「戶口遷入證明」。(四擇一)。
(2). 65年6月1日後之農舍:檢附農舍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