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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實施平均地權土地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申請

113年度本區「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申請期間,

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上班期間),假將軍區公所農建課(1樓)受理

 

申請人請攜帶以下證件:

 

1. 私章。

 

2.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或(最近一個月內)戶口名簿影本(應同時出具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二擇一)

 

3.「農地 (田)」之(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

(農作可耕面積(總計)達500平方公尺以上,或林地面積(總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

 

4.「申請土地」: 「稅捐機關通知書」或「地價稅課稅明細表」。

(1)   非都市計畫區內土地 (土地登記謄本之土地標示部「有記載」):

●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 及 「地籍圖」。

● 不得為承租土地。

(2)   都市計畫區內土地 (土地登記謄本之土地標示部為「空白」):

●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 及 「地籍圖」 及 「分區使用證明」。

● 不得為承租土地。(例外:「公共設施未完竣」與「依法限制建築區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

 

5.「申請土地 (地)」上有建築物者:

(1). 65年6月1日前之舊有農舍:檢附該時間段以前之「房屋稅籍證明」、「接水證明」、「接電證明」或「戶口遷入證明」。(四擇一)。

(2). 65年6月1日後之農舍:檢附農舍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