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 經營計畫書。
三、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 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申請土地使用現況配置應區塊著色,標注已有建物及規劃興建設施之面積,興建設施應請領建築執照者,應請檢附設施平面圖、立面圖。)
五、 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六、 代辦委託書 (非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
七、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書面函復:申請地號是否位於「國家重要濕地」。
八、 合法用水證明(農牧用地得於農許取得許可後1年內取得)
九、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十、 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