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申請表格,包括會勘紀錄表、審查表、申請書等。
二、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應填寫申請書1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辦)之鄉(鎮 市區)公所申請。
1、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4、申請土地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證明。
(二)申請用地如有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應於地籍圖 上明確標示,並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