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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

移轉土地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需備文件:
(一)有移轉土地需要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 1 個月內核發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申請人為
 1.自然人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2.外國、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者,應檢附有效身分證明文件
 3.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
 4.受委託申請,應另檢附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