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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水產養殖設施)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  經營計畫書。

三、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  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申請土地使用現況配置應區塊著色,標注已有建物及規劃興建設施之面積,興建設施應請領建築執照者,應請檢附設施平面圖、立面圖。)

五、  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六、  代辦委託書 (非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

七、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書面函復:申請地號是否位於「國家重要濕地」。

八、  合法用水證明(農牧用地得於農許取得許可後1年內取得)

九、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十、  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