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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1月廉政宣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案例事實:
A○○為本市甲國小校長;B○○為該校午餐採購案得標廠商,B○○於98年5、6月間,於上班時間,邀請A○○及甲校家長會長C○○,至苗栗某家有女陪侍之KTV飲宴,並由B○○支付相關費用。
處理情形:
1、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於偵辦過程中,發現上開不法事實,將相關事證,函請本府政風處查辦,本府政風處旋將相關資料,函送本局政風室辦理。
2、經本局政風室查察結果,認定A○○涉有不當情事,於本(100)年8月22日,簽呈局長,依相關獎懲規定辦理,並經本市所屬各級學校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處以A○○校長記過乙次。
違法分析:
1、上述案例, A○○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及同法第8條第1項「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之規定。
2、另A○○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2款「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及同法第7條第19款「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事證明確,簽結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