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A○○為本市甲國小校長;B○○為該校午餐採購案得標廠商,A○○於99年2月及5月,接受B○○之飲宴招待,並由B○○支付相關費用。
處理情形:
1、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於偵辦過程中,發現上開不法事實,將相關事證,函請本府政風處查辦,本府政風處旋將相關資料,函送本局政風室辦理。
2、經本局政風室查察結果,認定A○○涉有不當情事,於本(100)年8月22日,簽呈局長,依相關獎懲規定辦理,並經本市所屬各級學校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處以A○○校長記過乙次。
違法分析:
1、上述案例, A○○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2、另A○○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2款「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事證明確,簽結存案。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