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廉政案例
壹、案情概述
○○縣政府地政處公務員史仁瑜,渠係負責地籍科相關之業務。101年4月12日晚上與朋友花美女到知名餐廳用餐,巧遇地政士公會理事長陳清湖,雙方互打招呼後,逕自回座用餐。當日史員與朋友消費金額共計1,800元,孰料結帳時發現地政士公會理事長陳清湖已代為結帳並先行離去,致公務員史員不及拒絕收受。翌日,史員至地政處上班後,立即報告其處長,並知會政風處,完成登錄程序,並於4月13日將1,800元歸還地政士公會理事長陳清湖。
貳、研析
本案公務員史仁瑜因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頗為知悉且恪遵該規範,發現與己之職務有相關往來之人士代為結帳後,應即報告其長官,並知會政風處,完成拒收餽贈登錄程序,故能免責,茲分述如下:
一、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七點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又第二點第二項規定,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本案地政士公會理事長陳清湖,因與地政處之職務有利害關係業務往來之關係,應為前揭規定之關係人,蓋公務員史仁瑜對於地政士公會理事長代為結帳不得接受。
二、另本規範第七點但書又規定,1.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2.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3.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則不在此限,亦即例外可以參加飲宴。本案公務員史仁瑜係與朋友花美女一起用餐,並非參加上開情形之飲宴,故不適用例外規定,應予拒絕,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三、小結:本案公務員史仁瑜因飲宴而受地政士公會理事長代為付款,雖非事前接受邀請飲宴應酬,惟地政士公會理事長陳清湖為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七點規定不得參加飲宴應酬之職務有利害關係人,但也確實有為史仁瑜飲宴付款之事實,基於維護公務廉潔自持形象,對於不及退還之帳款,應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將代付金額退回,才得以免責。
參、結語
公務員對於利害關係人之邀宴,無論是否與其執行業務有關,皆應謹守分際,予以拒絶,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遇有邀宴,應即報告長官,知會政風,以維護公務員清廉自持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