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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2月消費者保護資訊(二)

 為維護民眾食的安全,衛生局積極查獲竄改保健食品有效日期違規事件(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日前接獲民眾舉報有業者不甘保健食品滯銷逾期而造成損失,遂擅自將過期產品以去光水擦拭後重新印製有效期限後繼續販賣,意圖欺瞞消費者,從中獲利。衛生局於103年2月18日即刻啟動『臺南市跨局處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小組』,並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及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本市東區二處地點查核某企業有限公司,發現有竄改有效期限的去光水及丙酮等物證,為釐清業者違規行為,全案由臺南地檢署扣押人證及物證,持續偵辦中。民眾花錢買保健食品反而買到黑心商品,得不償失。同時另發現該公司未具藥商資格擅自於該址包裝藥品,已違反製造偽藥之罪嫌,共查扣萬靈筋骨膏2846支、一擦寧藥洗噴劑109支及相關機具,全案亦由臺南地檢署後續偵辦。
103年2月5日新修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大幅提高罰則,業者擅自塗改食品有限期限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摻偽或假冒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依同法第44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另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爰依同法第49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再次呼籲業者過期食品不得擅自塗改繼續販賣,也鼓勵消費者踴躍檢舉違法食品
另聯合查緝小組並發現該公司未領有藥商執照,擅自於該址包裝藥品,同時陳列販售一擦寧藥洗噴劑、治嗽散、萬寧筋骨膏、健胃散等藥品,已違反藥事法第20條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行為,依同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者,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以及該公司未具有藥商執照而販賣多款藥品之行為,應依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辦理:「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若未具藥商執照而販賣者,可依同法第92條第1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