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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應公開事項專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新制自107年12月13日施行迄今已逾1年,因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兼任董監事、理事的農會、漁會、宮廟、社區發展協會、基金會等非法人團體、非營利法人均被納入關係人範圍,自新制施行以來,監察院已接獲多起公職人員的關係人與機關團體間進行的補助或交易,違反利衝法的禁止規定,或雖符合該法例外允許的規定,但仍有疏於揭露身分關係之情形。

例如,由中央民意代表擔任董事之學會,投標中央部會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勞務採購,卻未事前於投標文件揭露身分關係;或由鄉民代表之配偶擔任理事長之民間協會,向鄉公所申請補助,然該補助非以公平公開方式辦理。

利衝法新制重點之一,係原則禁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間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只有例外情形才允許,其中,例外允許對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105條辦理之採購,以及依法令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等補助或交易,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必須事先在申請補助文件或投標文件中,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而機關團體在補助或交易成立後,也應主動公開身分關係。讓社會公眾可利用電信網路查詢檢視。

復依法務部108年3月22日法廉字第10805002150號函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意旨,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利衝法修正施行後,已向機關團體進行補助及交易行為,但未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者,仍須補行揭露身分關係。

再次提醒您,由於利衝法新制對於違反補助或交易規定者,設有罰鍰規定,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務必注意利衝法相關規定。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
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
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