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租金補貼申請異常情形查核作業要點」第五點及第三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租金補貼申請異常情形查核作業要點」第五點及第三點附件一租金補貼申請異常情形查核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查獲之租金補貼偽冒案件數及處理情形函送本部國土管理署(格式如附件二)。詳如附檔
修正「租金補貼申請異常情形查核作業要點」第五點及第三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租金補貼申請異常情形查核作業要點」第五點及第三點附件一
租金補貼申請異常情形查核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查獲之租金補貼偽冒案件數及處理情形函送本部國土管理署(格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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