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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

【辦理時限】隨辦

【承辦單位】農業及建設課

【申辦流程】如標準作業流程

【受理時間】正常上班日(上午8:00~中午12:00下午1:00~5:00

【申請資格】一般民眾

【應備證件】

1、填寫申請書1份。申請書上需用申請人、土地使用人、使用土地所有權人之印。

2、檢附申請人、土地使用人、使用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使用土地謄本及其地籍圖 (可至各地政事務所或於本所取得)。

4、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農林漁牧用地謄本(可至各地政事務所或於本所取得),以證明使用人確為農業經營者。(農林漁牧用地與使用土地須同為臺南市或與臺南市相毗鄰的鄉鎮區;使用土地所有人需具備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面積合計500平方公尺以上林業用地1000平方公尺以上才符合資格)

5、申請之使用土地係供農舍使用,而使用人與使用土地所有權人非同一人時,請提出能證明兩者之間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或承領、承耕關係之文件。

6、申請之使用土地係供農舍使用者,民國65年6月1日前之舊有農舍應檢附房屋稅籍證明(可至各地稅務分局取得)、接水證明(至自來水公司取得)、接電證明(至電力公司取得)或戶口遷入證明(至各地戶政事務所取得)(以上四者擇一即可);65年6月2日後之農舍則需檢附農舍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可至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

7、檢附稅捐機關通知書或地價稅課稅明細表。(二者擇一即可)

8、可申請之使用土地限:

(1) 非都市土地使用類別: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墳墓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共8種。

(2) 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其他分區土地且仍作農業用地使用。

9、欲申請改課田賦之非都市土地,倘整筆係供農林漁牧使用(無任何建物、設施),請逕向臺南市政府稅務局佳里分局申請。

10、都市土地,應向本課申請使用分區證明

11、申辦日期: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逾期須等隔年5月才能再申辦。

【聯絡電話】(06)7942104